2007年1月11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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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保护祖国花朵之盾更坚
解读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经表决,高票通过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经过3次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呈现出诸多新的亮点。

  突出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修订案:“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为保障未成年人这一基本权利,修订案从家庭、学校、社会多方面作出相应约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注、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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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政府为何状告学生家长?
  因为他们拒把孩子送进学堂
  2001年9月3日,正值贵州省安龙县平乐乡龙蛇场坝赶场天。一大早,不足三千平方米的龙蛇坝场就挤满了来自本乡各村和毗邻乡镇的赶场群众。平乐乡人民政府诉农民王茂坤、韦其明、王世英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侵害子女义务教育权利一案在这里现场开庭审理。
  被告人王茂坤有未成年子女4人,原分别就读于乐平乡龙蛇小学三年级和二年级;被告人韦其明的女儿原就读于平乐戴中学龙蛇代办点初中一年级;被告人王世英的女儿原就读于平乐小学六年级。2001年春季,这6名学生未到学校报到读书。平乐乡政府多次派人来到这些学生家中,苦口婆心地向家长做工作,并向他们宣讲《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此后,乡政府分别向学生家长送达了复学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这些家长对此均置之不理,仍未送子女到学校就读。为此,乡政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3被告送其子女复学。
  合议庭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3被告立即履行送子女复学的法定义务。

  强调戒除未成年人网瘾

  为从源头上解决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问题,修订案提出对游戏软件的开发进行控制,规定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一些地方,网吧就开在中小学校门口,吸引着孩子放学进去玩游戏,修订案对此予以禁止,并要求这些场所的经营者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修订案对大量伸向未成年人的淫秽、恐怖图书说“不”,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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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9名少年终日沉溺网吧
  多次暴力抢劫最终锒铛入狱
  9名案发时只有十六七岁的少年因终日沉溺网吧,经不住诱惑,先后在南京市珠江路、老虎桥等处多次抢劫,最终锒铛入狱。该市玄武区法院对这一少年犯罪团伙作出宣判,其中5人被判处3至4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4人被判处缓刑。
  9人中最让人惋惜的是自幼在南京长大、被同学称为“少年美术天才”的张某,其作品还在省少儿卡通漫画比赛中获奖。但张某迷上上网后,整天沉溺其中。他还认识了一些不良人员,经常和这些人混在一起打架斗殴,追求享乐,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强调素质教育为学生减负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修订案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修订案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也就是说,“笨得像猪一样”、“墙角站着去”……老师口中这些有损未成年人身心的“语言伤害”将是一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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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师打孩子法院判定:
  除了医药费,还要赔精神抚慰金
  广州番禺区某幼儿园的一名老师情急之下打了学生一巴掌,家长认为,老师的这一巴掌,不仅对孩子的身体造成伤害,更在孩子的心理留下了阴影,遂告上法院。法院认为,老师的行为违反《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教师的职业操守,雇用陈某的洛×幼儿园应该对陈的职务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定幼儿园赔偿小明医药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合计8000余元。

  关注特殊困境的未成年人

  留守儿童的保护问题。修订案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这里应该注意两点:一是被委托人应该有监护能力,一些上了岁数的爷爷奶奶连自己都照顾不了,显然是不适宜作为监护人的;二是必须“委托”,明确了父母的责任。
  流浪儿童的救助问题。修订案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落未成年人实施救助,公安部门等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孤儿等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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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首辆流浪儿童救助车上街
  春节将至,在寒冷的街头仍有幼小的身影在流浪、乞讨。为进一步拓宽救助流浪儿童的渠道,石家庄市少年儿童保护教育中心专门购置了一辆流浪儿童街头救助车。2006年1月25日,崭新的救助车首次上街,专门寻访救助流浪儿童。据悉,这辆流浪儿童救助车今后将会经常开上街头,救助流落到街头的孩子。

  全方位司法保护彰显人性关怀

  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修订案规定的司法保护处处体现着对未成年人的人性关怀。
  修订案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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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作出首例“暂缓起诉”决定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日前作出了陕西首例未成年人涉嫌犯罪而“暂缓起诉”的决定。这是宝鸡市被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确定为未成年人犯罪公诉方式改革试点地区后,陕西首例采取审查听证的方式决定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暂缓起诉的案件。
  这次被暂缓起诉的未成年人,系陈仓区某中学的学生,他在班上任班长,表现一直较好,学习成绩在班里也名列前茅。今年年初,他因上网看了两次黄色网页,产生了邪念,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对一名幼女欲行不轨,结果被人发现抓获。案发后,他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极为痛心和懊悔,其家长还到受害人家中赔礼道歉,并在经济上给予补偿,得到了受害方的谅解。
  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先暂不起诉,给其规定一个考验期限,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再实施犯罪等行为,检察机关就不再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